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关于调整扬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的通知

关于调整扬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的通知

扬政办发〔2017〕7号
2017-03-13

014496385/2017-00332

关于调整扬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的通知
扬政办发(2017)7号

关于调整扬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的通知
关于调整扬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的通知

关于调整扬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的通知

各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扬中经开区、高新区管委会,市各有关部门:

根据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〔2015〕124号)、江苏省财政厅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组织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》(苏财税〔2016〕8号)文件精神和江苏省财政厅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镇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》(苏财税〔2016〕51号)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》(镇政办函〔2017〕22号),经研究,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扬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:一类土地8元/平方米;二类土地5.5元/平方米;三类土地3.5元/平方米;四类土地3元/平方米。

二、应税土地等级划分的具体范围见附件。

三、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扬政办发〔2009〕4号)同时废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扬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

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17年3月13日

立即登录